| 信息索引号 | 012187546/2020-00180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5-05-13 |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文号 | 并医险中心字〔2025〕30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九、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23.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1)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太原市辖区内经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业务审批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三、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
四、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网上办理:登录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选择单位网厅→定点机构准入申请→申请办理→提交相应资料。
2.受理评估:(1)资料评估: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评,根据基本信息表中的填报内容对医疗机构开展评估备案工作。
(2)实地评估: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评估全部采取实地评估方式,由市医保中心组织进行实地评估;仅提供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资料评估通过名单,由所属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实地评估。
3.社会公示: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材料受理评估确认后,初拟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下发通知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社会公示期满,未提出不同意见的,下发定点医疗机构审评估结果通过文件,上报太原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5.签订协议:新定点的医疗机构自接到通知后,及时与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安排办理医保网络信息系统对接有关手续。
6.省市医保协议资格互认
凡是已纳入山西省省直医保协议服务单位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基本信息表、太原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服务资格承诺书、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中心下发文件后可直接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接信息系统,纳入协议服务范围。
7.新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真实申报、信守承诺原则,以满足医保经办机构智能监控管理要求作为申报核心条件。医保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核查中存在虚报信息、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以及被相关行业部门处理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当次定点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太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
2.太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承诺书
(以上两项在太原市医保中心官网→文件资料下载→医药机构服务科表格中下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在岗员工的花名表
5.至少一名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收费等级相关文件依据(未定级无需提供)
7.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8.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办理时限
随时申报,自受理医药机构申报材料之日起,包括所有程序在内的考察评估工作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七、查询方式
网上查询: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
现场查询: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三层C区市医保中心C315室
八、监督电话
0351-2377283
九、评价渠道
对符合规定的经办事项受理过程中,现场受理、办理进度、查询渠道、按规定时限办结、及时回复咨询等均可进行评价。开展现场评价、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线上:网上服务“一事一评”
(1)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互动交流——经办服务评价,选择“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2)通过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ybj.shanxi.gov.cn/ybfw/hallEnter/#/Index)点击“互动交流”按钮,转到评价界面进行评价,选择“好评”或者“差评”。
2.线下:窗口业务办理结束后 “一次一评”,设置 “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开通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开通
二、服务对象
新准入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办理方式
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区市医保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A214室、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C区规划信息科C317室
四、办理流程
1.新准入定点医疗机构到医药机构服务科领取《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或《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仅提供门诊服务)服务协议》,签订完成后交回。
2.定点医疗机构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进行贯标维护,完成赋码,上传协议。
3.中心网站下载《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变更)管理表》(一式四份),医药机构服务科盖章确认。
4.办理医保网络信息系统对接有关事宜,进行网络连接、系统对接,规划信息科在《开通(变更)管理表》上盖章确认。
5.持盖章完成的《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变更)管理表》到医药机构服务科开通支付类别。按要求将表格分别交相关科室存档。
五、申办材料
《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变更)管理表》(一式四份)
六、办理时限
新准入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协议签订、贯标维护、网络连接、系统对接后即时开通服务(原则上医疗机构完成协议签订、贯标、具备联网条件的一个月内开通服务,因客观原因可适当延期)
七、查询方式
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三层C区市医保中心C315室查询
八、监督电话
0351-2377283
九、评价渠道
对符合规定的经办事项受理过程中,现场受理、办理进度、查询渠道、按规定时限办结、及时回复咨询等均可进行评价。开展现场评价、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线上:网上服务“一事一评”
(1)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互动交流——经办服务评价,选择“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2)通过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ybj.shanxi.gov.cn/ybfw/hallEnter/#/Index)点击“互动交流”按钮,转到评价界面进行评价,选择“好评”或者“差评”。
2.线下:窗口业务办理结束后 “一次一评”,设置 “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24.零售药店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1)零售药店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太原市辖区内经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业务审批部门批准的零售药店
三、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
四、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网上办理:登录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选择单位网厅-定点机构准入申请→申请办理-提交相应资料。
2.受理评估:(1)资料评估: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评,根据基本信息表中的填报内容对零售药店开展评估备案工作。
(2)实地评估:零售药店按照资料评估通过名单,由所属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实地评估。
3.社会公示: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对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的材料受理评估确认后,初拟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下发通知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社会公示期满,未提出不同意见的,下发定点零售药店审批通过文件,上报太原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5.签订协议:新定点的零售药店自接到通知后,及时与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安排办理医保网络信息系统对接有关手续。
6.省市医保协议资格互认:凡是已纳入山西省省直医保协议服务单位的零售药店,需提交基本信息表、太原市零售药店医保定点服务资格承诺书、与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中心下发文件后可直接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对接信息系统,纳入协议服务范围。
7.新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循真实申报、信守承诺原则,以满足医保经办机构智能监控管理要求作为申报核心条件。医保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核查中存在虚报信息、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以及被相关行业部门处理的零售药店将取消当次定点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太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表
2.太原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承诺书
(以上两项在太原市医保中心官网→文件资料下载→医药机构服务科表格中下载)
3.药店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在岗员工的花名表
5.至少一名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1年或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6.至少2名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年或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8.零售药店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办理时限
随时申报,受理医药机构网报申报材料之日起,包括所有程序在内的考察评估工作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七、查询方式
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三层C区市医保中心C315室查询
八、监督电话
0351-2377283
九、评价渠道
对符合规定的经办事项受理过程中,现场受理、办理进度、查询渠道、按规定时限办结、及时回复咨询等均可进行评价。开展现场评价、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线上:网上服务“一事一评”
(1)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互动交流——经办服务评价,选择“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2)通过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ybj.shanxi.gov.cn/ybfw/hallEnter/#/Index)点击“互动交流”按钮,转到评价界面进行评价,选择“好评”或者“差评”。
2.线下:窗口业务办理结束后 “一次一评”,设置 “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开通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开通
二、服务对象
新准入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三、办理方式
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区市医保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A214室、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C区规划信息科C317室
四、办理流程
1.新准入定点零售药店到医药机构服务科领取《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签订完成后交回。
2.零售药店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进行贯标维护,完成赋码,上传协议。
3.中心网站下载《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变更)管理表》(一式四份),医药机构服务科盖章确认。
4.办理医保网络信息系统对接有关事宜,进行网络连接、系统对接,规划信息科在《开通(变更)管理表》上盖章确认。
5.持盖章完成的《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变更)管理表》到医药机构服务科开通支付类别。按要求将表格分别交相关科室存档。
五、申办材料
《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变更)管理表》(一式四份)
六、办理时限
新准入定点零售药店完成协议签订、贯标维护、网络连接、系统对接后即时开通服务(原则上医疗机构完成协议签订、贯标、具备联网条件的一个月内开通服务,因客观原因可适当延期)
七、查询方式
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三层C区市医保中心C315室查询
八、监督电话
0351-2377283
九、评价渠道
对符合规定的经办事项受理过程中,现场受理、办理进度、查询渠道、按规定时限办结、及时回复咨询等均可进行评价。开展现场评价、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线上:网上服务“一事一评”
(1)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互动交流——经办服务评价,选择“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2)通过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ybj.shanxi.gov.cn/ybfw/hallEnter/#/Index)点击“互动交流”按钮,转到评价界面进行评价,选择“好评”或者“差评”。
2.线下:窗口业务办理结束后 “一次一评”,设置 “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办理信息变更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办理信息变更
二、服务对象
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三、办理方式
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区214办公室医药机构服务科
四、办理流程
1、定点医药机构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时,需携带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相关资料,到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办理变更备案,材料齐全,录入系统后办结。
2、定点医药机构办理变更名称备案时,需携带名称变更备案相关资料,到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办理变更备案,材料齐全,录入系统后办结。
3、定点医药机构办理变更地址备案时,需携带地址变更备案相关资料,到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办理变更备案,材料齐全,经实地评估合格后,到规划信息科办理网络连接变更事宜。
4.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新增科室备案时,需携带新增科室备案相关材料,到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办理备案手续。
5.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新增项目备案时,需携带新增项目备案相关材料,到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办理备案手续。
6.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新增床位备案时,需携带新增床位备案相关材料,到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办理备案手续。
7.医药机构向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后,需自行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进行变更信息维护。
五、申办材料
1.定点医药机构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时,需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前后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变更前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已签订的协议、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定点医药机构办理变更名称备案时,需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前后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变更前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已签订的协议、银行开户许可证。
3.定点医药机构办理变更地址备案时,需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前后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变更前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已签订的协议。
4.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新增科室备案时,需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科室(诊疗项目、设备)备案表》(一式两份),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新增科室医护人员执业证、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等。
5.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新增项目备案时,需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科室(诊疗项目、设备)备案表》(一式两份),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新增项目相应许可证、资质,新增项目工作人员执业证、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6.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新增床位备案时,需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科室(诊疗项目、设备)备案表》(一式两份),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
六、办理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查询方式
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区214市医保中心医药机构服务科查询
八、监督电话
0351-2377283
九、评价渠道
对符合规定的经办事项受理过程中,现场受理、办理进度、查询渠道、按规定时限办结、及时回复咨询等均可进行评价。开展现场评价、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线上:网上服务“一事一评”
(1)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互动交流——经办服务评价,选择“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2)通过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ybj.shanxi.gov.cn/ybfw/hallEnter/#/Index)点击“互动交流”按钮,转到评价界面进行评价,选择“好评”或者“差评”。
2.线下:窗口业务办理结束后 “一次一评”,设置 “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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