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太原市医疗保障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太原市医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太原市医疗保障有关政策文件;
(二)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单位简介、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统计分析;
(四)办事指南;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部门将通过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1—2377283
办公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南街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三层C区
受理时间:工作日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须填写《太原市医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向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采用当面提交或邮寄提交的方式,提交书面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
(三)申请处理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根据申请的内容,本部门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部门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需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本部门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部门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但本部门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太原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有关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收费标准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部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公开方式
1、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网址:www.ybzx.taiyuan.gov.cn,主要栏目有政务信息公开、办事指南、通知公告等。
2、政务新媒体;“太原医保”微信公众号。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